如何合理的稀释股份?
一,首先明确一点,任何涉及公司股东(股权)的纠纷处理方案都是“合理”且“合法”的; 二,如果A想控制B的公司,让A成为控股股东也就是控制90%以上的表决权,那么就有三种方式: 1.将其他股东的股权全部收购过来,但这样成本太高,一般不采用。
2.A投资B,成为B的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45%,拥有1/2+1的绝对控股权。 3.A设立一个子公司C,由C来投资,这样C就会持有B45%的股份,而A作为C的唯一股东,通过C间接控制了B。 三,如果A不想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仅仅是希望增加自己的收益,那么就可以运用相对控股的地位来对公司进行决策——也就是说只要A的意见能够影响董事会(小股东可以联合起来影响董事会)的决定就可以了。
这种情况下就比较方便,因为A只需要直接持有公司10%~30%的股份即可达到目的,其余股份可以用作其他用途。比如A投资B,持有30%的股份,同时担任董事,就可以对公司的决策产生重要影响了。
其实,无论是第一种还是第二种情况,都需要事先与公司其他股东进行协商,取得他们的同意。否则就会出现法律上的障碍。 第三种情况则不需要其他股东的认可,因为这里不涉及股权转让的问题,只是对现有股东权益的安排而已,所以从法理上说,A只要有足够的资金就可以实现。
四,需要提醒的是,这里的“合理”是一个法律概念而不是财务上的概念。因此虽然从会计意义上说,45比51是少数派,但因为其具有重大影响,就需要调整账面价值。而在税法层面,只有当实际发生了转让时才会纳税。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把45%的股份分出来给员工是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