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27类企业需实缴?
1、金融: 除金融监管机构外,所有融资性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所有涉及金融业务的企业,如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消费金融、小额贷款、网络小贷等;
2、房地产: 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房地产中介及交易的企业和个人;从事装修的企业和个人;从事物业的企业和个人;
3、建筑: 所有建设单位;所有施工单位;所有设计单位;所有监理单位;所有装备监理的企业和个体业者;所有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单位;所有涉及建筑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4、外贸: 所有进出口商品经营的企(事)业单位;
5、环保: 所有从事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源监测及其他相关的环境检测单位的企事业单;所有从事污染治理的企(事)业单位;
6、文化体育: 所有文艺团体、演出经纪机构;所有新闻出版、影视节目制作、互联网信息(含网上图书销售)行业企(事)业单位;所有体育场馆。
新公司法将原来《公司法》中规定的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一人有限公司100万),缴足出资期限由设立公司之日起两年内(一人公司必须一次缴足),改为公司注册时无需再提交验资报告。
这意味着,成立一般性公司时,将不需要再经过烦琐的验资流程,而注册资金、出资比例、出资期限等将由投资人自行制定、申报。但需要指出的是,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基金管理、租赁、典当、小额贷款、民用爆炸物品、爆破作业单位、放射性物品、危险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戒毒康复机构、保安、征信、认证认可、司法鉴定、公证机构以及民用航空、海上交通、地质矿产、建筑企业、互联网、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勘察设计等27类企业,将不执行注册资本“零首付”,仍按现行制度执行。
国家工商总局将配合有关部门抓紧修改完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相关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在相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等修订完成前,在国务院确定的“一省三市”试点区域内,申请人申请新设上述27类企业时,工商部门将严格按照现行制度执行,即仍执行注册资本实缴制,办理登记注册时仍应提交由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