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置企业的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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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上的一种制度设计,从法律角度进行审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1、股权激励的对象范围是否明确、合理 《公司法》对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严格限制的,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除法定情形外);而股份有限公司则要求具备必要的条件才能增加股东。在实行股权激励时,对于拟激励对象的资格与条件即对象范围必须加以明确,并应有相应的理由和依据。 2、行权/解锁条款如何约定 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员工接受股权激励的形式(行权方式)一般有两种:一种是立即行使全部使用权而不再支付对价,称为“折现行权”或“全额行权”;另一种是只在一定时期内享受股票期权的权利而不必支付现金(延期行权)。无论采用上述哪种形式,都需要明确行权的条件和程序以及相关的限制。

3、是否设定禁售期 对高管人员或其他核心员工所授予的股权,为了减少管理层收购(MBO)的可能性,避免企业控制权的流失,应当设定一定的禁售期。 4、是否考虑了税务等方面的问题 由于股权激励涉及企业财务支出和员工个人所得税等问题,在设计股权激励方案时一定要综合考虑各项因素,依法合规缴纳各种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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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期权设计的思路之一是将员工持股计划与管理层的股票期权计划两种模式有机结合形成混合期权模式,该模式可以概括为:

1、企业高管或技术骨干等认购并持有本企业部分期权,其初始行权价为该部分期权对应的持股会股权价值的合理价格(一般可按每股净资产值确定);

2、持股会和管理层的期权持有人在特定的行权期(如五年)内(或在企业满足一定经营指标的情况下),按照合理比例逐年行权,行权价随行权年度逐年调整,具体价格可按净资产值的一定增值率(如10%、15%)确定,通过逐年行权最终获得持股会的股权;

3、当企业满足预先设定的条件时,持股会可以按照一定的增值率(如50%、100%)通过转售或赎回方式向管理层收购其持有的持股会股权(即管理层初始持有的期权数量);

4、持股会持有的企业股权可通过上市、转售、IPO等方式实现资本化增值,股权增值收益按持股比例分配给持股人员,通过将股权激励计划与管理层的股票期权计划相结合,既有利于通过企业产权的资本化和流通化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同时也能有效激励公司管理层人员和核心员工,通过提高企业的业绩获得更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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