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设立条件有哪些?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1千万元人民币,发起设立的不低于7000万元人民币。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也不得低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的,股东认缴的出资总额为注册资本,实行一次性缴纳; 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中必须有20%属于职工股,由企业法人代表同银行签署“委托划款协议”,直接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指定账户。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我国《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在基本方面是一致的,一般都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企业的组织机构名称。企业名称是企业重要的要素,是企业之间相互区别的标志,是企业在社会、经济、法律活动中必不可少的称谓。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企业的生产经营范围可以用列举的方式详细予以规定,以文字简明概括。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三)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生产经营场所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在地,是企业从事其他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具备的物质基础,是企业存在与发展的物质前提,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托。因此,企业必须有一个确定的场所。
(四)符合国家规定数额的资金。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数额是设立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判定某一经济组织能否成为企业法人的基本条件之一。企业应有与其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这种资金构成企业的注册资本。
(五)符合国家规定人数的从业人员。企业应有一定数量的符合其生产经营规模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是指具体在某一企业劳动的职工人数。在确定一定企业的职工人数时,不仅应考虑企业现时从事劳动的职工人数,而且应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应保持必要的发展余地,保持企业应有的劳动后备队、待业人员和脱产学习人员的人员。
(六)企业应当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各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企业在设立时,必须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上述条件,这样,经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才能取得企业资格,成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