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合营企业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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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和合营都是非控股参股企业的归类,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具有较大的影响力但又不能完全控制或被控股的情况称之为联营或合营;

1、联营公司是指两个及两个以上不同单位的投资主体共同出资成立,每个投资主体各自享有该联营公司一定比例权益的公司。其特点在于:

①有两个及两个以上的股东。

②各股东分别拥有联营公司一定比例的所有权份额。

③联营公司的经营由所有者共同决定。 ④联营公司对任何一方的负债都不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

2、合营企业是由两个或以上主体(包括企业、单位、个人)共同投资设立的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合资企业中的投资者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一定财产并有一定数量人口的机关、团体的统称,而自然人是基于自然条件本身而产生的人格权力义务体。在合作企业中,每一个投资者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他们各自对合作企业债务都负有限偿责任。 与联营相比,合营的最大特点是各合营者的权利义务不是平均的,也不是相互之间完全没有差别。首先,合营各方可能基于出资额的大小而在权利义务上产生差异;第二,合营合同可能会约定某些权利义务仅属于其中某一方,而另一方对此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营者在履行义务、承担风险等方面也存在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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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营企业是投资方仅仅作为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并获取利益,投资方并不参与其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一般意义下的长期股权投资;合营企业是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按所持股份或出资比例分享共同控制企业的利润或承担共同控制企业的亏损,典型的合营企业是合资公司、合作公司等。

按照《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简称16号文)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简称120号文)有关界定违规担保、规范担保行为的要求,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应参照关联方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号,简称36号准则)规定的精神,在认定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时,应判断投资方是否是被投资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主要投资者个人等的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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