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维护客户隐私?
1、客户信息不是商业秘密,而是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包括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国籍等信息以及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均属于个人信息。 同时,该条规定,自然人享有个人信息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非法利用等方式侵害他人的个人信息。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就是保护客户的隐私。
2、公司收集客户信息有法定义务并且必须合法、正当、必要 因为保险业务具有极强的专业性,为了有效进行保险服务,提供准确报价、订立合同和后期理赔等服务,保险机构基于合理信赖原则需要掌握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相关个人信息。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信息及电子文件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在客户签约、销售、承保、理赔、催收等各环节获取的客户相关信息,都应当采取适当的安全技术手段进行保管,确保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否则,将面临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3、企业应制定相应政策以有效管理客户信息 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定期对其网络进行全面检测,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等级测评。 第二十八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将其经营的网络业务的网站或网页网址报公安机关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也可以由电信管理机构对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配备网络安全负责人,或者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技术岗位,或者未划定安全区域和防范区域的;
(二)未建立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应急处置措施,造成网络安全事件的;
(三)未履行网络安全保护职责,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建议企业制定相应的政策来管理客户信息,明确信息保护的执行机构和人员的权限,并确保所有员工都会遵守有关的信息保护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