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之间可以相互借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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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的借款是有法律风险存在的,具体需要分两种情况来看待: 1、股东之间借款 《公司法》第35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这里所说的“他人”不包括公司的股东,因此股东与公司之间是可以发生民间借贷关系的。但需要注意的是,股东如果向公司大额出借资金时,应当慎重处理,因为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会使股东和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发生混同,从而引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2、企业之间借款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所以从法律角度讲,企业间借款是合法的。 不过,200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了严格限制的条件和范围: “民间借贷活动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间借贷的标的物仅限于货币。”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贷。” “民间借贷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上限,但对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同时,该《意见》还明确了司法管辖的问题,即因借贷产生的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上述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民间借贷的主体,不仅包括自然人而且包括企业及其他组织机构;二是民间借贷的标的只能是现金,不能为实物或其他有价证券;三是法律允许的利率最高上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2006年5月新的《银行贷款通则》取消了对信贷融资利率上限的限制,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四倍。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211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据此,企业在借款时要明确约定利息,否则很可能面临返还本金及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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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之间的资金拆借的法律规定,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即使是企业集团内部的母子公司之间也不可以进行拆借,企业间相互拆借资金的合同行为无效,即使双方签订了拆借合同,也是得不到法律的保护的。

对于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的无效行为的处罚,企业将资金提供给其他企业使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企业贷款利率水平的有关规定计收罚息;对于借款企业获利息收入应并入企业应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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