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为何没有优先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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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我国实行的是公司法,而不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普通法(或者称为英美法)。公司法的本质是确定股东的权利义务,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公司的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及其运作程序。所以从法律意义上说,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才是公司,否则就是其他实体。这导致了一个直接后果:不能以有限债权作为出资而成为股东(也就是所谓的“法定资本制”)。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详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当然,你可以成立一个无限责任的公司当股东然后承担有限责任,但这样就失去了建立有限公司的意义了——毕竟大多数国家都取消了这一限制。如果设定了这种股东,公司的运营就完全按照普通法来进行了。至于这个股东的最低出资额,各国(地区)的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我国,根据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二十三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也就是说只要满足第二个条件就行了。那么什么是一个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呢,根据公司法第七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包括: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明确的目的和经营范围;

(三)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四)有住所。 综上,可以得出结论:在中国,无法用普通债作为成立公司的资本。同时这也是我国公司与证券行政监管机构坚持的原则之一,即严禁空壳公司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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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在90年代初的股份制改革初期,人们就考虑过优先股问题。如在1988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外商资规模加快利用外资步伐的规定的通知》中,鼓励外商投资者采用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方式,并就采用该方式向外商投资者作了一些让步,其中一条就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一般情况下可向外商投资者发行一定数额的优先股,优先股持有人享有优先分红和破产清算优先补偿的权利”。

由于我国公司法未能对优先股作出规定,因此实际上未能实施。在2005年下半年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各方面曾就应当规定优先股问题提出建议。有的外资方指出,他们在中国投资一般都采用外资参股国有企业的方式,往往要求取得优先股,以保证在投资安全方面的需要。但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都不规定优先股,使他们的某些意图无法实现。也有的认为在修订公司法时应当规定优先股,这样既有利于进一步吸引外商投资,也有利于国有企业改革。但绝大多数意见认为,在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发育不够充分,广大投资者还不十分了解优先股这一特殊的股份种类,对优先股的实际运作还不具备操作监控能力的条件下,还不宜规定优先股。这一意见在公司法修订中得到了采纳而未对优先股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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