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如何化解产能过剩?
关于产能过剩,我们或许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当然,不可能完全复制。 20世纪50年代开始,在日本工业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严重的产业同构现象和严重的产能过剩。
以钢铁行业为例。20世纪60年代初,日本粗钢年产量为1735万吨,仅相当于中国的4%(当时中国是世界第一粗钢生产国);到1973年,日本的粗钢产量达到历史最高的1.84亿吨,同比增长58%,但中国同期也只有1.3亿吨,仅比日本少四分之一。在这二十年间,日本GDP年均增长率达9%以上,钢铁行业年均净利润高达400多亿日元(折合现在的货币购买力高达2300亿人民币),成为名副其实的“金饭碗”。但同时也是产能严重过剩的二十年——整个60年代,日本钢材库存居高不下,常常因为供大于求导致价格下跌从而影响企业利润。
从70年代开始,日本政府开始实施产业政策,通过补贴、信贷、税收等手段大力扶持汽车行业等后期产品部门,实现对钢铁等前期产品部门的淘汰。
目前,日本钢铁行业的平均产能利用率已经维持在85%左右,但国内只有一家大型钢铁集团(JFE),市场集中度较高。
中国产能过剩问题日益突出,许多产业的产能利用率只有75%左右,低于80%~85%的国际通行警戒线。而且,部分行业的产能过剩矛盾突出,如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过剩已经十分严重,船舶、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行业部分产品也存在不同程度的产能过剩,这些行业的产能利用率不足70%。产能过剩已经成为困扰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一大难题,解决过剩产能这一顽疾已经刻不容缓,否则会引发更为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后果。
产能严重过剩,既有需求相对不足的影响,也有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到位的问题;既有产业发展的规律和周期的影响,也有体制机制不健全和相关政策不完善等制约作用。要有效化解产能过剩,应当坚持标本兼治和长短结合,以化解钢铁、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三钢两板一水泥”为重点,兼顾船舶、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行业,坚持“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更多运用市场机制和法治手段化解产能过剩。
充分发挥价格信号作用,引导过剩产能主动退出。产能过剩是市场经济中一种常见的经济现象,通常会随着市场供需关系的变化得到自我修复。因此,化解产能过剩应充分运用价格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通过价格信号把供给与需求有机地联系起来,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过剩产能的逐步退出市场。一是继续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环保收费市场化改革,使各类要素、资源、环境的价格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和环境损害成本。二是加强环保、能耗的执法力度,运用更高的税收、更严的环保、能耗、质量、安全等标准,形成市场淘汰压力,加快落后产能退出,引导过剩在业产能逐步退出。三是深化垄断行业改革,逐步放开竞争性业务,实行民间资本有效进入,切实形成有利于产能调整的公平市场准入、要素价格和竞争秩序,有效压缩过剩产能的生存空间。四是充分发挥过剩产能预警机制和信息引导作用,通过市场信号来引导政府、企业和市场预期,对可能出现的产能过剩及时进行预警,有效控制新增产能,促进在业产能主动退出。五是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发挥现代企业对市场信号的灵敏性,实现过剩产能的市场自我调节和主动退出,避免行政干预。
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促进过剩产能有序退出。化解产能过剩离不开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应加强财政政策在促进产能过剩化解和结构调整方面的引导作用。一是调整财政扶持重点,转变财政补贴方式,从注重规模扩张为主转向产业结构优化、质量效益提高为主。将有限的财政资金从对产能过剩行业在建、续建项目的支持中解脱出来,更多用于先进产能引进和技术改造、企业重组和兼并破产、处置员工、债务清偿等与化解产能过剩直接相关的工作,集中用于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传统产业向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品牌化、服务化、小型化发展,集中用于支持企业“走出去”,集中用于解决产能过剩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二是研究建立“产业调整转型基金”,用于支持对“僵尸企业”的分类处理,支持产能过剩行业淘汰、消化、转移、整合产能。三是建立化解产能过剩的政策激励和约束机制。对积极化解产能过剩的企业在资金、土地、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新建项目实行“限”字政策。
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激励作用,强化企业化解产能的主体责任。化解产能过剩必须尊重市场规律,更多运用市场手段,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应当强化企业在化解产能过剩中的责任主体地位,引导企业增强化解产能过剩的自觉性,充分发挥市场竞争的激励作用。一是对市场主导能力建设、具有明显比价关系、不存在外部性以及具有公益属性的产能过剩产品实行市场定价,激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降低成本、自主化解产能过剩的内在动力和主动性。二是发挥大企业、央企在化解产能过剩中的重要作用,引导其坚持“大而不倒”而非“大而不能死”,既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搞“大鱼吃小鱼”“强者通吃”,也不能以“大而不倒”为由,要求政府“大而兜底”,应当坚持“大而自律”。发挥大企业、央企在技术、资金、管理、人才等方面的优势,加强在产能结构调整、产品技术研发和国际产能合作等方面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示范带动作用,支持其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兼并、重组、整合和关停工作。三是鼓励社会资本以股权投资方式参与产能过剩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关停,鼓励社会资本进入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四是支持产能严重过剩企业利用直接融资、间接融资等多种途径和方式,筹集资金用于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或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