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铬峰房地产有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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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在上海的房地产企业里,叫“某某峰”的很多,但姓“铬”的恐怕只有一家——上海市闸北区铬峰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简称“上海铬峰”) 该公司是由原上海市北郊房产公司改制成立的。其开发的楼盘主要有:中房·北秀苑、中房·万春苑、中房·紫郡、中房·岚庭、中房·金域华府(二期)等。

2016年4月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铬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其他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指定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行,案号为(2016)沪0106执3697号,目前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铬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其他执行异议之诉案,2018年12月21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本院查明,2014年11月21日,该院立案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与上海铬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广建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嘉执字第6584号。在执行过程中,原告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位于上海市中山北路XXX弄XXX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执行并解除查封。2015年11月20日,该院以(2015)嘉执异字第4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上述申请。

另查明,1993年10月26日,被告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以上事实有企业信息查询结果、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判决结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法院查封前已与作为被执行人的被告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已经付清了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系争房屋。虽然原告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但其过错并不在于原告自己。故原告主张停止对系争房屋的执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法院依法裁定如下: 一、不得执行位于上海市中山北路XXX弄XXX号房屋。 二、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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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铬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经国家建设部批准的具有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的综合性地产置业公司。公司位于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816号,交通十分便利。

公司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专业的管理和开发人才,及一支高素质员工队伍。凭借对项目定位的精准性,对市场的前瞻性以及对产品的高附加值塑造,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屡铸辉煌,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口碑。公司专注于中高端精品住宅项目的开发与经营,在追求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一直本着“与城市同发展、与人民共富裕、与客户谋双赢”的经营原则,为推动城市建设与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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