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法人股票多少?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所持本公司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是董监高人员,但其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在公司担任一定的管理职务,属于上述法定披露义务的主体范围。需要遵守前述规定的最低限额。 同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0年修订)第4.3.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属于信息公开披露义务人(即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虽然其不直接参与信息披露内容的拟定和审核过程,但承担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真实、完整和及时的义务。
除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上市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享有其他免责事由。如果因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虚假陈述导致股民的损失,不仅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还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上海一中院近日就一审宣判了一起证券集体诉讼案。该案系国内首例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的证券纠纷案件,也是上海一中院贯彻新证券法,支持投资者维权的一个缩影。 法院查明,原告罗先生等50名投资者依据虚假陈述判决主文确定的事实,认为被告某公司作为上市公司违反信披义务,遂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该公司赔偿投资损失共计689,37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符合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法律特征及程序要求,故依照相关法律决定立案受理并进行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案中,相关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某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过错,并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