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内部认购何时解禁?
1. 按现行公司法,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发起人)认缴出资的期限是公司设立时确定的,在公司章程里载明,一旦设立后,无论是否实际缴纳到位,该期限不得变更;如果实际未出资或者未履行全部出资义务,则该股东(发起人)对认缴部分的数额和利息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当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里需要明确一点,股东(发起人)的出资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不能以其行为加以否认或处分。作为债权人,您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要求未出资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发起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从你提供的信息看,A、B之间并没有约定投资款具体归还的时间,故不存在逾期还款的问题。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债务就不会到期,当公司解散或破产的时候,这些债务就会到期。所以建议A与B之间就投资款的返还问题重新达成合意并签订协议。 C作为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财产减少,侵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应当对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 D的行为属于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公司或者主管机关可以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