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b类投资者?
B 类的投资者的确比较少见,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自行管理基金财产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风险和损失,也可以委托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管理和保管基金财产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我国目前仅有公募基金有此权限,私募则没有这一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募”和“私募”两个大类。其中,公募基金是指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募集基金,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入的90%且当年分配的基金收益原则上于次年进行分配,并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告基金基金合同、业务规则和运作流程等;而私募则是指以非公开方式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房地产、矿产等流动性相对较差行业领域或大型企业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以及收购并购等,其投资收益不以分配给投资者收益为主要目的,更多体现为通过转让或赎回等方式实现退出后所获得的收益。
可见在性质上,b类投资者属于私募范畴。b类投资者要求满足的条件还包括: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经验和能力,能够正确判断市场的波动和分析公司经营的风险因素,谨慎投资;
(四)对拟投资的项目有深入的了解,包括项目的内容、规模、可行性、资金需求、偿还能力以及可能带来的收益和风险等等;
(五)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的责任资格。 目前国内对于 b 类投资者的门槛设置比较模糊,尚未有明确的标准和要求,因此存在一定的认定难点。同时由于目前国内对于私募基金行业的监管制度尚不健全,导致行业鱼龙混杂,因此建议大家在选择 b 类投资者时要仔细考察对方的能力和信用,尽量降低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