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能举牌吗?
首先说明一点,我国目前对于上市公司举牌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本文所述均为法律允许的“合理”行为。 对于投资者而言,所谓“举牌”,一般是指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和私募基金)通过证券市场买入上市公司的股票达到一定比例从而掌握该公司的一定话语权的情形。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核准制,即只有公司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才会发行新股,因此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抢帽子”的情况(即在二级市场上提前买入拟上市公司尚未发行的股份),而仅限于“抬轿子”(即在二级市场上连续竞价买入已上市的股份)和“砸盘”(即在二级市场上抛售已经持有的股份)两种情形。
从司法实践来看,认定“举牌”这一事实的证据较为充分,因而也引发了不少纠纷。在此情况下,因投资者的目的各异,所持理由不同,故应对上述两类行为进行区分,分别加以评价。 1、抬高股价式“举牌”——“抬轿子” 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抬轿子”行为一般属于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种信息披露的行为本身并不会对市场的运作方式或交易规则造成冲击,其并不构成严重的侵害其他股东的权利或者损害公司诚信的形象。同时,由于我国目前对于此类行为并无明文规制,原则上此种行为应当是受到鼓励的。
2、争夺控制权式“举牌”——“砸盘” 如果投资者意图获得公司控制地位,就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股权收购。此时如果涉及多个受让方,则各受让方之间形成的实际上是相互竞争的关系;但如果仅有一个受让方,则该受让方与转让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可以由协议加以明确。
在协议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协议双方可以依据协议中有关条款来决定谁是最终受让人以及后续的相关事宜。值得注意的是,在确定最终的受让人时,协议有优先购买权条款的依照该条款,协议无相关条款的,根据转让股东的意思表示。 当然,在实践中往往很难区分某一行为究竟属于“举牌”还是单纯的市场操作。在这种情况下,法院通常会根据当事人的主观意思表示以及行为的客观后果综合予以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