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企业受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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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一点,目前而言我国并没有专门立法规范国家综合性监管体系对国有企业的行政监管。对于题主提出的问题,应该是指“监管部门”和“被监管对象”两个层面的内容。 所谓“监管部门”,按照国务院三定方案,国家发改委有“指导全国能源发展规划、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的职责;国家能源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承担“拟订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能源体制改革方案”等职责。

从中央层面来看,涉及能源监管的主要有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2个部门。 在地方层面,与能源行业管理相关的政府主管部门包括发改委(能源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水利(水务)局等。

至于“被监管对象”——即具体哪些单位属于监管范围,这个没有明确的法律定义。但是,由于能源的公共产品和基础产业属性,绝大多数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会愿意主动公开本地区的用能情况和能耗数据,因此可以推测出,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各地发改部门和能源局是有权也有意向对当地用能单位和项目开展监管工作的。 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同属中央机关,不同部门的权限也是有区别的。比如,国家统计局就有“依法组织统计调查,收集、整理、汇总统计资料,提供决策信息和咨询服务”的职责。从统计调查和数据披露的角度而言,国家统计局对能源行业的监管可能比前述各部门都要严格一些。

当然,这里所说的监管权限是从宏观角度进行探讨。具体到每个项目上,由于审批权限往往是逐级下放,一个项目可能涉及多个部门的管理范畴,因此会出现某个项目在某个具体时间点由某一职能部门负责核准的情形,但这也只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特殊安排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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