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有权是什么?
我猜测题主想问的是“公司所有权”而不是“企业所有权”;因为“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财产权,而“企业”是个涵盖范围更大的概念,没有明确的法律含义。 如果真是问的“公司所有权”,这个问题的答案就很有意思了——其实,公司在本质上是一串契约的集合体(详见《公司法》第 3条)。也就是说,公司的所有权其实就是各个股东(或者出资人)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总和。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因为公司是由若干股东组成的,那么每个股东自然对公司拥有一定比例的所有权,而公司作为一个整体对外的权力由每一个股东让渡一部分所得而成。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的所有权实际上被分割成许多部分,每一部分代表了一个股东的权益,整个公司所有权被加总到了所有股东身上。 但这里存在一个问题:为什么这些权利要加总到股东身上呢?或者说,为什么要以自然人作为公司所有权的载体?
我们知道,公司是市场经济最重要的微观经济主体之一,它具有人格权和财产权。在这里,股东们基于对公司的投资,形成了公司对股东们的债务,而这种债务最终可以归集到每个人身上。所以,虽然每个股东只能享受公司分红的收益,但当他们将其缴纳的出资投入公司后,他们就拥有了一定的“收费”请求权,即当公司经营不善欠下债务时,股东们有权要求公司清算并偿付债务。这种债务的承担方式是建立在民事责任的基础上的。
另外,股东们通过选举产生董事会来管理公司,董事会再聘用高管来具体执行公司业务。在现代公司法中,股东们除了股权之外,还享有人身权和监督权,而这些人身权和监督权都是建立在行政责任的基础上的。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股东们在公司中实际是既有债权又有债务的。为了便于计算和实现,这些债权和债务都被集中在一起,加总到一个能代表所有人的个人身上。这样,公司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细胞,其所有权也就被赋予了具体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