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同业中心是什么?
中国现代银行业的发展,是一个从“分业经营”到“综合经营”的演进过程。 2011年5月份之前,中国的商业银行是严格禁止进行跨业的资金业务的。也就是不允许以金融同业客户的名义对外融资借贷和买入回购业务。这从1995年《商业银行法》中所规定的商业银行的业务中即可窥见一斑(第二十三条)。 但是,市场的需求总是在监管之外诞生的。有需求就必然会有供给。在严格的法律框架下,市场总是会找到缝隙来寻求自己的存在。于是各种“明股实债”,“名买实卖”的交易就开始出现并在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发展。
当然,这种超越监管的金融创新在初期是无序的。对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带来了一定的潜在风险。2011年5月央行、财政部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非金融机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为这个刚刚兴起的行业制定了基本的行为准则。
《办法》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从事备案项目的企业应具有相应的净资产和投资能力,即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70%;并明确了企业投资的资金来源应为企业的合法自有资金。 第三条则明确指出了企业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未上市企业投资项目,或虽经股份制改造但其资产规模、负债比例、盈亏情况未达上市标准的拟上市公司投资项目;(二)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旗下从事本外币投融资、基金托管、资产交易、业务流程外包等相关业务的专业子公司及所属分支机构开展的项目; (三)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等三类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开展的项目; (四)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且依法设立的投资基金及其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由境内外法人机构投资者作为主要出资人,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开展的业务。”
同时,《办法》中对项目备案的内容、程序、规范以及各相关主体的职责都做了具体的规定。从而在制度层面上为这一行业的有序发展和风险控制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