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牌的股票能质押吗?
不能,但是有条件可以处置质押物——股票。 先说结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拍卖、变卖该质押的股票,以清偿债务。
法条依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32号】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时,应当制作笔录,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八条: “……对动产的查封采取的是登记制,即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查封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有关部门,告知其不得向被执行人转让或者其他人出让被查封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 “……对作为执行对象的股票等基金份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当事人提交相应的账户或者凭证,也可以查询相关记录予以确认。 ”
第三十四条:“……申请保全人提供的担保符合条件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保全措施。 ” 第三十五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担保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由此可知,首先,根据上述法条,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的财物需要制作笔录(现在应该是电子化办公了,应该会有电子回执)并且妥善保管,但并未明确是否须进行公示。其次,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提供相应账户或凭证,并查询相关记录予以确认。
最后,被申请人提供新证据导致申请保全出现错误的,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保全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就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侵权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确定损失。 综上,如果您的案子处于财产保全阶段,对方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且您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恶意转移的情况,则很可能无法继续查封、冻结对方的涉案股票。但如果判决后申请执行,则有可能成功执行到该笔款项。